《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全文
二维世界观察者注:本文所涉及的法律条文属于我国《公司法》的范畴,鉴于法律条文的繁琐与复杂,重点阐述该法文的含义及其在社会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以期为相关领域的人士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关于公司组织、运作和管理的基本法律,自1994年起实施。第二十条为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方式的规定,全文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的设立方式:
对公司设立,可以采用公司设立会议或者书面形式。
设立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会议,应当由公司股东代表参加,并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全文 图1
公司设立书面形式,应当由公司股东签署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设立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注册资本证明等文件。”
从上述条文我国公司设立的方式有会议方式和书面方式两种。会议方式是指公司股东代表参加的会议,通过讨论决定公司的设立事项。书面方式是指通过书面文件 submitted to the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公司。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设立的具体程序和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会议方式设立公司时,需要有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注册资本证明等文件。而书面方式设立公司时,需要提交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注册资本证明等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未设立登记的,公司不得设立。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否则将无法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对于公司设立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公司在设立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该法文也规定了公司设立的具体程序和文件,以确保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