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72条规定:公司设立与变更的程序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调整公司设立、运营和管理的基本法律规范。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公司设立与变更的程序及规定如下。
公司设立
(一)设立程序
1. 申请设立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 设立公司,应当由股东签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股东名册、注册资本、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公司名称
1. 公司设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
2. 公司名称应当体现公司的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等。
公司变更
(一)变更程序
1. 公司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二)变更原因
1. 公司变更的原因包括:公司住所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等。
2. 公司变更,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终止与清算
(一)终止原因
1. 公司终止的原因包括:公司解散、公司分立、公司合并、公司清算等。
《公司法》第72条规定:公司设立与变更的程序及规定 图1
2. 公司终止,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二)清算程序
1. 公司清算,应当由清算组或者清算人执行。
2. 清算组或者清算人应当自接到公司清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进行清算。
3. 清算组或者清算人应当依法清理公司的财产,分别造具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清单,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确认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清算手续。
《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了公司设立与变更的程序及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变更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公司终止与清算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清算组或者清算人应当依法清理公司的财产,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清算手续。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