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派生诉讼制度:理论与实践
在现代公司治理中,股东派生诉讼(Derivative Suit)是一项至关重要且复杂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旨在保障公司利益免受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特别是在公司管理层怠于采取行动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shareholder derivative suit是指当公司受到不法侵害时,如果公司拒绝或延迟采取法律行动,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以自身名义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并在英美法系中得到广泛发展和应用。我国《公司法》于2025年首次引入了派生诉讼制度,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程序及相关实体问题。
在实践中,派生诉讼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与利益平衡,尤其是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又不损害公司的独立性和管理效率。全面分析派生诉讼的定义、历史发展、现行规定及实践中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公司法中的派生诉讼制度:理论与实践 图1
派生诉讼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源于英国衡平法的判例法传统。19世纪末,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兴起,中小股东面临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力或欺诈行为的风险,传统的直接诉讼方式往往难以有效维护其权益。在这种背景下,衡平法院逐渐发展出一套允许股东以自身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特别程序。
20世纪初,美国率先在判例法中确立了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1968年的《美国商事公司示范法》(Dodge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进一步推动了这一制度的规范化和普及化。随后,英美法系国家纷纷通过立法或判例对此加以确认和完善。
我国虽然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在2025年《公司法》修订中首次引入了派生诉讼制度。新《公司法》第149条至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基本框架,包括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原告资格、被告范围以及例外情形等。
派生诉讼在实践中的现状
尽管我国《公司法》已经确立派生诉讼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诸多问题。以下是当前派生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一些主要特点:
1.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前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的公司则为执行董事)采取行动。这一前置程序的目的在于确保内部纠纷通过公司治理机制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前置程序的要求较为严格。在某科技公司与监事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如果股东未履行前置程序,即使其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亦应驳回起诉。
2. 适格原告的范围
《公司法》第150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连续持股一定期限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起派生诉讼。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且持续一百八十日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代表诉讼。
这一规定虽然在理论上确保了适格原告的限制性,但在实践中却导致一个问题:中小投资者往往因持股比例或持股时间不足而无法提起派生诉讼。这使得派生诉讼在一定程度上沦为了大股东的“特权”。
3. 被告范围与责任认定
派生诉讼中的被告通常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主体可能因滥用职权、关联交易或其他不法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而被追究赔偿责任。
在某上市公司诉其控股股东及相关高管的案例中,法院确认了被告范围应涵盖直接参与侵权行为的主体,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原告股东需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导致公司损失;在被告主张“业务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时,则需要反向举证其决策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4. 诉讼结果与公司利益平衡
派生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即使原告胜诉,赔偿金也应归入公司,而非直接归属于原告股东。这种制度设计旨在防止股东通过 litigation windfall 获取不当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法院在判决时未能充分考虑到这一原则,导致被告的赔付义务可能过分加重公司的财务负担。在某中小板上市公司诉其前任董事长损害公司利益案中,法院要求被告全额赔偿,并未对具体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行严格审查。
派生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1. 前置程序的合理性
前置程序旨在避免股东滥诉,但在实践中可能导致拖延诉讼或使原告陷入不利境地。在内部纠纷解决过程中,监事会可能因与被告存在利益关联而拒绝采取行动,从而迫使 plaintiff 股东提起诉讼。
为此,建议对前置程序进行如下完善:
- 明确监事会的独立性:加强对监事会履职行为的监督,防止其成为被告方的“橡皮图章”。
- 缩短前置程序期限:在特殊情况下(如公司面临紧急风险),允许股东不经前置程序直接提起诉讼。
2. 适格原告的范围
现有规定对适格原告的要求过于严格,限制了中小投资者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可能性。建议适当放宽以下条件:
- 持股比例要求:降低单独或合计持有股份的比例。
- 持股时间要求:缩短连续持股的时间期限。
- 引入“集体诉讼”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股东联合提起代表诉讼,以分散个体维权的成本。
3. 举证责任与损失认定
当前派生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争议。通常情况下,原告需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但一些案例中法院对被告适用“业务判断规则”时过于宽松,导致原告胜诉难度加大。
建议统一以下标准:
公司法中的派生诉讼制度:理论与实践 图2
- 明确举证责任转移条件:当原告初步证明被告行为存在重大瑕疵时,举证责任应转移到被告。
- 严格审查“业务判断规则”:仅在被告能够充分证明其决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时,方可适用该规则。
4. 诉讼结果与公司利益平衡
针对派生诉讼中赔偿金归属公司的原则,《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实践中,法院需更加注重以下几点:
- 判决赔偿金额时综合考量:既要避免过度补偿,也要防止赔偿金额不足。
- 建立损害评估机制:引入专业机构对被告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客观评估。
5. 母法公司诉讼制度的完善
在跨境并购或集团化经营中,如何处理母公司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日渐成为理论与实践中的难点。建议:
- 明确域外适用规则:对于境外注册公司的中国境内投资主体,应承认其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
- 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双边协议或其他国际法律框架,解决跨境诉讼的管辖权和法律冲突问题。
股东派生诉讼是一项重要的公司治理工具,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在2025年《公司法》修正是迈出了重要一步,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挑战与不足。通过完善前置程序、明确适格原告范围、优化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平衡赔偿金归属规则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发挥派生诉讼制度的功能。
随着我国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派生诉讼制度必将在保护股东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