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21条的理解与实务分析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机制的改革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的监督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尤其是针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引发了实务界的广泛讨论。
在2023年通过的新《公司法》中,围绕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与职权,共计新增了5个相关条文,分别是第69、121、137、14和176条。这些条款对审计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及其与董事会的关行了详细规定。第121条被认为是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涉及股份有限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规则及其实务影响。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参考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对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全面分析。
监事会的历史定位及其局限性
传统上,我国公司的监督机制主要依赖于监事会制度。根据《公司法》第53条至第58条的规定,监事会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负责对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股权结构的日益复杂化,传统的监事会制度暴露出一些明显局限性。一方面,监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难以保证,尤其是在公司治理实践中,监事会成员往往由控股股东提名或推荐,容易受到董事会的不当影响;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特别是在中小型企业中,监事会的履职效果不甚理想。
公司法第121条的理解与实务分析 图1
更为在英美法系国家,以独立董事为核心的外部监督机制逐渐成为主流模式。这种单层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简化了组织架构,还能够更有效地提升监督效率。相比之下,我国传统的双层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治理的成本,并可能影响决策效率。
新《公司法》引入审计委员会的重大突破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对监事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明确规定允许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行使监事会的各项职权。这一改革标志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开始向英美法系的单层制模式靠拢。
根据新《公司法》第1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这一条款的引入意味着公司可以选择不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转而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来履行监督职能。这种改革设计既保留了董事会作为决策中心的地位,又通过专业化的监督机构确保了监督的有效性。
在新《公司法》中,审计委员会的设置采取“任意原则”,即允许而非强制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这意味着不同类型的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治理需求来决定是否引入这一机制。这种灵活性的设计充分考虑到了不同类型公司的差异性和个性化发展需求。
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
在理解新《公司法》第121条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审计委员会的法律性质
公司法第121条的理解与实务分析 图2
审计委员会虽然由董事会下设,但其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这种设计确保了监事会原有功能得以延续,赋予新的监督形式更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董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关系
尽管审计委员会属于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但其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并不直接受董事会领导。相反,审计委员会应当保持独立性,在董事会框架内独立开展工作。这种设计避免了传统监事会可能面临的“行政化”干扰,有助于提升监督效果。
(三)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规则
根据新《公司法》第121条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应由董事会中具有专业背景或相关经验的董事组成。具体而言,公司章程应当对审计委员会的人数、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为确保监督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应担任执行董事或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职务。
第121条实施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在实务操作中,公司如果选择适用新《公司法》第121条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和议事规则。这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委员会组成、会议召开程序、工作与内容、工作报告制度等。公司应当确保这些规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真正实现监督目的。
合理配置审计委员会的人力资源。鉴于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性要求,公司应当选聘具有审计、财务或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担任委员,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专业渠道。
在实践中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尽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具有独立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工作可以脱离董事会的支持。相反,保持与董事会的有效沟通是确保公司治理效率的重要环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报告制度,保障董事会能够及时了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进展和发现的问题。
对第121条实施效果的展望
新《公司法》第121条规定的确立和实施,将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一规定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我国公司的治理实践:
增强监督的专业性和独立性。通过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能够更有效地监督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避免因监事会机制存在的人数限制或专业能力不足而影响监督效果。
提升公司治理效率。与传统双层制相比,将监督职能整合到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中,减少了治理架构中的重复设置,降低了治理成本。
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法律支持。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吸收了国际公司治理的先进经验,又充分考虑到了我国国情和实践需求,体现了“本土化”的立法思路。
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第121条的规定,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迈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通过对监事会制度的成功改造,该条款引入了更加科学和高效的监督机制,既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为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提供了新的思路。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包括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法规宣传与培训,以及在实践中不断经验教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第121条规定的功效,推动我国公司治理水平迈向更高层次。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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