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对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规定如下:
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条件。
(二)设立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三)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命名规则。
(四)公司应当有名称、组织机构、住所等基本事项。
(五)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向公司出资。
公司法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规定 图1
(六)公司设立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的变更
(一)公司的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条件。
(二)公司变更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三)公司变更时,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向公司出资。
(四)公司变更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公司的终止
(一)公司的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条件。
(二)公司终止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终止登记,取得终止登记证明。
(三)公司终止时,应当向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知终止事由,并依法清偿债务。
(四)公司终止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终止登记,取得终止登记证明。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条件。
(二)公司解散时,应当向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散登记,取得解散登记证明。
(三)公司清算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四)公司清算时,应当依法向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知清算事由,并依法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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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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