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员登记条例

作者:Bad |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公司注册、经营活动的各类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法人员登记,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身份确认、登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公司法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司法人员登记管理工作。

登记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法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法人员登记范围包括: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监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总经理、成功举办者等);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登记的人员。

登记条件与材料

第七条 公司法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国公民资格;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相应的身份证明;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法人员登记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件;

(二)身份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其他相关材料。

登记程序

第九条 公司法人员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公告五个步骤。

第十条 申请公司法人员登记,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二)申请人的身份、资格;

(三)申请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公司法人员登记证》。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司法人员登记信息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登记变更与撤销

第十四条 公司法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法人员登记有错误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更正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登记:

(一)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员登记条例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员登记条例 图1

(二)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登记;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四)其他应当撤销登记的情形。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公司法人员登记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公司法人员登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法人员登记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負責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 conflict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 effectiveness date is **. **. **.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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