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设立、运营和终止,维护公司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其股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 本法律所称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出资、公司章程规定并经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人。
第三条 公司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设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承担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公司。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的设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公司: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名为其他公司,但并不具备公司设立条件的;
(三)股东未出资或者未按出资额出资的;
(四)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经营范围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五)股东缺乏诚信,有欺诈、虚假陈述行为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设立公司,应当由股东拟定公司章程,并经全体股东签署同意。
第九条 公司的设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股东身份证明;
(三)住所证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公司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应当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品德和职业素质,并具备相应的经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公司的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二)对公司章程进行;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会成员;
(四)决定监事会成员的更换;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公司的董事组成。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决定,组织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决定公司的重大投资、财务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提名、更换董事;
(四)决定监事会成员的更换;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董事会行使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监事会由公司的监事组成。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的工作,检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对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二)对董事会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
(三)向董事会提出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公司的运营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运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运营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运营方式、的权利和义务、责任承担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运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股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运营,应当接受国家有关经济、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公司被依法解散的;
(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公司决定自行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终止登记,公告终止事由,并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完成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 图1
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的清算,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委托专业的清算机构进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的清算费用,应当由清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条规定,公司的清算所得,应当用于支付公司的清算费用、弥补公司的亏损、向股东分配股息、支付公司的债务。
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清算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的投资
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设立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投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条件。
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进行投资,应当依法制定投资方案,明确投资方向和投资风险,并报董事会和监事会批准。
公司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因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三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公司设立、运营、终止、清算、投资、责任等方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本法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