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作者:Bad |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处理办法旨在解决范围内的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促进工程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的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纠纷。

章 总则

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图1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图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的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纠纷处理方式

第五条 当事人发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条 协商解决纠纷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担任协商主持人。协商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七条 调解解决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八条 仲裁解决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九条 诉讼解决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可以请求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协助解决纠纷。

纠纷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发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应当及时向协商主持人或者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协商主持人或者有关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调解或者协助解决纠纷的决定。

第十三条 协商主持人或者有关单位协助解决纠纷的,应当及时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并记录协商过程。

第十四条 协商主持人或者有关单位无法协助解决纠纷的,可以指引当事人向其他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协商主持人或者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

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协商主持人、调解机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因工程建筑合同纠纷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政府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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