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起诉状:原告 Vs 被告》

作者:纯纯的记忆 |

《合同纠纷起诉状:原告Vs被告》

《合同纠纷起诉状:原告 Vs 被告》 图1

《合同纠纷起诉状:原告 Vs 被告》 图1

原告:

具状人:张三,男,号码:110101199002020XXX,现居住于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四,男,号码:110101198512050XXX,律师执业证号:123456789。

被告:

具状人:李五,男,号码:110101198501010XXX,现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六,男,号码:110101199002020XXX,律师执业证号:987654321。

案由:合同纠纷

法定代表人:张三(或指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李王六

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原告张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五支付原告张三合同款项1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合同签订及履行

2018年5月1日,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商品,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的交付日期为2018年6月1日,货款支付日期为商品交付之日起30日内。双方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进行了商品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在商品交付日期过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经原告多次尝试协商,被告仍拒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三)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交付和对价的支付约定期限的,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没有约定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等方式保证债务的履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本案中,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商品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货款,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证据

1.销售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

2.支付凭证:证明被告已支付货款的证据。

3.原告与被告的短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的事实。

4.原告的催款记录:证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事实。

适用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交付和对价的支付约定期限的,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没有约定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等方式保证债务的履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请求判决

根据上述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原告张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五支付原告张三合同款项1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

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三(或指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李王六

日期:2023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民法知识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