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合同纠纷调解书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85条的规定,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制定本调解书。为了解决农村地区房屋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保障农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调解书。
条 调解书的范围和内容
1. 本调解书适用于农村地区房屋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的调解。
2. 本调解书主要包括以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纠纷事实、调解结果和调解程序等。
3. 本调解书由调解委员会制作,经当事人同意后生效。
第二条 调解委员会
1. 调解委员会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成。
2. 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符合本地区规定的回避制度;
(4)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
3. 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在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
农村房屋合同纠纷调解书 图1
(2)调查纠纷事实,了解纠纷原因,提出调解方案;
(3)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4)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保障当事人权益。
第三条 调解程序
1. 当事人发生纠纷,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申请可以由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提出。
2. 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3. 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了解纠纷事实,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出调解方案。
4.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5. 调解协议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内容。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效力与责任
1.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2. 本调解书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承担。
3. 本调解书所产生的纠纷,在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协议不生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附则
1. 本调解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调解书 effective date为2023。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