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及理由起诉状》
原告:
姓名:张三
性别:男
年龄:35岁
职业:演员
住址:市朝阳区
:138-8888-8888
被告:
姓名:李四
性别:女
年龄:28岁
职业:经纪人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139-9999-9999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整;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合同纠纷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人民币20万元整;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演艺经纪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及理由起诉状》 图1
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与被告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约定了原告在合同期限内为被告 agent 的艺人提供演出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演出费用的相关条款。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
自合同生效以来,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演出费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其演出业务的正常进行,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演出费用,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在演出过程中,已经尽力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对原告的演出业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原告因此产生了实际损失,包括演出费用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合法合理的。
原告张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被告李四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整,赔偿因合同纠纷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人民币20万元整,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致
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张三
日期:2023年2月24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