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的管辖问题研究

作者:旅人念旧i |

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活动中最为常见和重要的法律文本之一。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等多方面的原因,施工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当此类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往往会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诉讼程序中,“管辖”问题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重要内容。

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的管辖问题研究 图1

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的管辖问题研究 图1

“管辖”,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确定某一家法院对特定案件具有审判权的过程和规则。在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管辖问题既是程序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深入分析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的管辖问题,探讨其法律适用、实践操作以及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分析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问题之前,要明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概念及其划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体系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个层级。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受理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一般而言,级别 jurisdiction 的确定主要依据案件的性质、标的额以及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对于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但若案件涉及金额特别巨大、影响深远或者具有涉外因素,则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其他上级法院管辖。

地域 jurisdiction 是指某一案件应当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的问题。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地域 jurisdiction 通常是根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其他特定地点来确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履行地往往与施工工程的实际地点相符。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所在地法院通常是具有管辖权的主要法院。

尽管《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一般性的 jurisdiction 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案件中,施工合同中的当事人可能会通过约定的方式改变管辖规则。这种约定的效力以及其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jurisdiction 的规定。”

在施工合同中,双方通常会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如发生纠纷,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只要不涉及级别 jurisdiction 违反,且不违背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协议管辖条款是有效的。

在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可能会引发以下几类争议:

约定不明或者无效: 当协议管辖条款内容不明确、存在多义性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时,法院可能不予采信。

对级别 jurisdiction 的影响: 即使在协议中约定了具体的法院,但如果按照该约定会导致案件超出该法院的级别 jurisdiction 范围,则法院有权予以调整。

在施工合同中设置协议管辖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条款内容的明确性和合法性,避免因约定不当而导致争议和不必要的诉累。

除了级别 jurisdiction 和地域 jurisdiction 之外,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还涉及专属管辖、指定管辖等特殊问题。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些特殊管辖规定,对于妥善解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属于专属 jurisdiction 的范畴,即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向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提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专属 jurisdiction 的适用可能会影响协议管辖条款的有效性。在建设工程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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