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仲裁与民事诉讼并存探析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当事人往往会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而最常见的两种方式是仲裁和民事诉讼。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中可能约定仲裁和民事诉讼这两种解决方式,这种约定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探讨。深入分析“仲裁与民事诉讼并存”的法律问题,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探讨其效力及适用范围。
何为“仲裁与民事诉讼并存”?
在合同法实践中,“仲裁与民事诉讼并存”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约定在国内的商业合同中并不 uncommon,尤其是在涉及复杂法律关系和跨境交易的情况下。
这一条款的有效性却常常引发疑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协议应当明确且唯一。如果合同中约定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可能会导致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指出,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从而允许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仲裁与民事诉讼并存探析 图1
法律对“并存”约定的态度
根据《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以及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严格审查合同中约定仲裁和诉讼的有效性。
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唯一的仲裁机构,则应优先适用仲裁条款,而排除诉讼途径。在某一案例中,合同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法院认为,这种模糊性的约定并未确定唯一的仲裁机构,因此不符合《仲裁法》的要求,最终认定该条款无效,允许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并存”约定的有效性问题常常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约定:“若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虽然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但由于未明确选定唯一的仲裁机构,导致该条款无效,因此允许原告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与此相对的是另一案例,在某国际贸易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若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法院认为,这种明确的仲裁条款符合《仲裁法》的要求,应当优先适用仲裁程序,排除诉讼途径。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并告知其应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未来的启示与建议
为了避免因“并存”约定导致争议解决方式无效的风险,当事人在起合应注意以下几点:
合同纠纷解决中的仲裁与民事诉讼并存探析 图2
1. 明确选定唯一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选定的仲裁机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唯一的仲裁机构,避免模糊表述。
2. 排除诉讼条款:为了确保争议解决的有效性,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均通过仲裁解决,不得向任何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选择诉讼途径。
3. 专业法律意见:在涉及复杂法律问题时,建议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以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在实际争议中得到 enforceable。
“仲裁与民事诉讼并存”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事人希望灵活解决争议的诉求。这种做法往往会导致争议解决无效的风险。通过明确选定唯一仲裁机构、排除诉讼条款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这一风险,并确保合同条款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妥善执行。
未来在起合当事人应更加注重争议解决条款的设计与合法性,以避免因条款模糊而导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