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兰军仲裁员与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分析

作者:お咏℃远シ |

在建筑和工程领域中,合同纠纷频发,尤其是在工程承包方面。此类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庞大的经济利益,因此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显得尤为重要。而在众多的争议解决途径中, arbitration(即“仲裁”)不仅能够高效地解决问题,还具有终局性和专业性等优势。从“谢兰军仲裁员”这一案例入手,分析在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的仲裁实践与法律适用。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一)案件背景

2021年,温州豪大公司(化名)与江苏大汉公司(化名)因某工程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兰州仲裁委员会解决。2012年,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兰仲裁字(201)第71号裁决书,驳回了双方的仲裁请求。

在该裁决作出之后,温州豪大公司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并于2013年获得了兰仲裁字(2012)第38号裁决书。江苏大汉公司随后向法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的申请。这便引发了对一裁终局原则和仲裁程序合法性的探讨。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同一纠纷能否经过两次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原则旨在通过限制重复仲裁和诉讼,确保争议得到及时解决。

谢兰军仲裁员与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分析 图1

谢兰军仲裁员与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分析 图1

在本案中,兰州仲裁委员会却在次裁决后又受理了第二次仲裁申请,并作出了新的裁决。这显然违反了一裁终局的原则。江苏大汉公司正是基于此,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无效的第二份裁决书。

法律适用与程序问题

(一)适用一裁终局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核心之一。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反复就同一争议寻求解决,从而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司法程序的拖延。如果某份仲裁裁决已经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无人申请撤销,则该裁决自动生效并成为最终决定。

在本案中,兰仲裁字(201)第71号裁决书已对双方的争议作出了明确并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兰州仲裁委员会不应再受理同一纠纷的再次仲裁申请。但遗憾的是,该委员会却违反了这一原则,受理并作出了兰仲裁字(2012)第38号裁决书。

(二)程序违法与裁决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这为当事人提供了通过司法途径纠正仲裁程序违法的机会。

在本案中,江苏大汉公司正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主张第二次仲裁程序的违法性,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兰州仲裁委员会在已存在有效裁决的情况下再次受理并作出新裁决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定程序,并据此支持了江苏大汉公司的申请。

对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启示

(一)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工程承包合同通常涉及金额巨大且法律关系复杂,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至关重要。仲裁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争议解决手段,在工程承包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选择仲裁的也意味着必须遵守其严格的程序规则和时间限制。

(二)仲裁裁决的执行与监督

对于已经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如果对裁决结果有异议,应严格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裁决的违法性或错误性。

(三)维护法律程序的严肃性

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司法机关,在处理争议案件时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每一项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任何违反程序法的行为,都将影响最终裁判的效力,并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与建议

通过“谢兰军仲裁员”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的程序问题不容忽视,尤其是在选择和执行争议解决方式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加强法律宣传:企业应当提高对仲裁制度的理解和认识,特别是在签订合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2. 规范仲裁行为:仲裁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防止因程序违法而导致裁决被撤销。

谢兰军仲裁员与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分析 图2

谢兰军仲裁员与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分析 图2

3. 重视证据收集: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保存和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谢兰军仲裁员”这一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即只有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实体正义,才能真正保障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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