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物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探究》

作者:久等你归 |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业服务行业在我国逐渐崛起,物业合同纠纷也随之而来。广东地区作为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之一,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针对这一现象,本文旨在探讨广东物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广东地区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提供有益的法律参考。

广东物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概述

(一)概述

《广东物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探究》 图1

《广东物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探究》 图1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物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是“方便诉讼、相对集中”。广东地区作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物业合同纠纷案件较多,确定适当的管辖法院至关重要。

(二)管辖法院的确定

在广东地区,涉及物业合同纠纷的案件,一般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市、县、民族乡、镇人民法院。对于物业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市、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管辖法院的地域划分

广东省根据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可划分为19个地级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在确定管辖法院时,一般遵循“相对集中”原则,即案件尽量由较高级别的法院审理。对于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地级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特别行政区人民法院则不具有管辖权。

广东物业合同纠纷相关法律规定

(一)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了一定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56条的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也作出了一定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0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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