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状:企业与劳动者权益守护

作者:か染〆玖づ |

庶羞明义, Debate经邦国,法理人情, 盖相辅成。今有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务合同纠纷,互执公词,互诉衷曲。有鉴于此,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提起一审劳务合同纠纷诉讼,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原告:某企业

被告:某劳动者

审法院:某市人民法院

原告某企业,法定代表人:某某,地址:某市某区。经营范围:软件开发、网站建设、技术服务。

被告某劳动者,地址:某市某区。

原告某企业与被告某劳动者在2019年1月1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被告某劳动者为原告某企业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合同签订后,被告某劳动者按照约定履行了软件开发服务。

原告某企业未能按期支付被告某劳动者的劳务报酬。被告某劳动者多次催促,但原告某企业始终未给予支付。故被告某劳动者向原告某企业提出诉讼,要求支付未支付的劳务报酬及违约金。

原告某企业对被告某劳动者的诉讼提出如下答辩:

一审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状:企业与劳动者权益守护 图1

一审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状:企业与劳动者权益守护 图1

1. 原告某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某劳动者支付了劳务报酬,共计人民币XXX元。

2. 原告某企业与被告某劳动者之间的劳务合同已经到期,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终止后,双方互不欠薪。故被告某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本庭经审理查明,原告某企业确实向被告某劳动者支付了劳务报酬,共计人民币XXX元。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已过,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终止后,双方互不欠薪。

原告某企业未能按期支付被告某劳动者的劳务报酬。原告某企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某劳动者支付了劳务报酬,故被告某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

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1. 被告某劳动者要求原告某企业支付未支付的劳务报酬人民币XXX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庭予以支持。

2. 被告某劳动者要求原告某企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某企业未能按期支付劳务报酬,给被告某劳动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本庭判决原告某企业赔偿被告某劳动者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X元。

本庭判决被告某劳动者胜诉。被告某企业应按期履行判决义务,支付被告某劳动者未支付的劳务报酬及违约金。

本判决为最终判决。

审判员:某某

日期:2023年2月24日

此致

敬礼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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