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2021]苏民辖4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为规范合同纠纷管辖 courts,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 管辖范围
本规定所称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引起的纠纷。本规定所称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第二条 管辖原则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应当根据合同的履行地、履行方式、合同的种类等因素确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由当事人选择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地域管辖的确定
(一) 合同的履行地确定。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域。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地。未约定履行地的,由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 合同的履行方式确定。履行方式包括履行、履行完毕、履行困难、履行不能等。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方式。未约定履行方式的,以合同成立地为履行地。
(三) 合同的种类确定。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和目的等因素,可以确定合同的种类。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种类。未约定合同种类的,按照合同的主要内容确定。
第四条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一) 因合同的履行地确定。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由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 因合同的履行方式确定。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由履行方式确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 因合同的种类确定。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由合同种类确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 因合同的履行地、履行方式、种类无法确定的。由本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五条 管辖权的转移
(一) 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对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转移管辖权。
(二) 合同的履行地发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原合同履行地或者新的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转移管辖权。
(三) 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履行方式达成一致,改变履行方式的,可以向改变履行方式后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转移管辖权。
第六条 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一) 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应当在两年内提起诉讼。
(二) 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应当拒绝接受诉讼。
高院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 图1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发生且符合本规定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发生的合同纠纷,依照本规定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高级人民法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