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次庭审:被告缺席,原告求助律师
案情简介
在某年某月,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批商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条款。双方在签订合都表示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并对合同条款予以充分理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交付商品,导致原告无法按时完成销售,从而引发了合同纠纷。
庭审过程
原告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丙代理诉讼。在次庭审中,原告甲与被告乙的代表律师均到庭。庭审过程中,原告甲的律师丙向法庭提供了与被告乙签订的购销合同、交易条款等证据,证明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存在合法的购销合同关系。律师丙还指出,根据购销合同的约定,被告乙应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向原告甲交付商品,但至今被告乙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甲要求被告乙承担违约责任。
面对原告甲的指控,被告乙的代表律师表示,原告甲所称的违约行为,并非是由于被告乙的原因导致的。被告乙的代表律师认为,原告甲的购销合同系虚假合同,并未真实履行。被告乙的代表律师还表示,被告乙已经与原告甲达成了一份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双方已就合同纠纷达成了和解,因此应当终止诉讼。
庭审结果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购销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被告乙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原告甲交付商品,构成违约行为。关于原告甲要求被告乙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法庭予以支持。但鉴于原告甲与被告乙已就合同纠纷达成和解,法庭决定终止诉讼,并告知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后续事宜。
法理分析
合同纠纷案次庭审:被告缺席,原告求助律师 图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乙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甲交付商品,构成违约行为。原告甲要求被告乙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已经履行合同或者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各自的过错情况决定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在签订合都表示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并对合同条款予以充分理解。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甲交付商品,构成违约行为。原告甲要求被告乙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在双方已经履行合同或者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法庭终止诉讼,并告知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后续事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