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与杨荣育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述
刘伟与杨荣育于2018年达成承揽合同,约定刘伟向杨荣育提供建筑材料,杨荣育按约定时间及价格向刘伟支付相应的货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伟与杨荣育发生纠纷,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故诉至法院。
事实与证据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刘伟与杨荣育的承揽合同约定,刘伟向杨荣育提供建筑材料,杨荣育按约定时间及价格向刘伟支付相应的货款。合同签订后,刘伟按约定向杨荣育提供了建筑材料,但杨荣育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刘伟多次催促杨荣育支付,但杨荣育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故刘伟诉至法院,要求杨荣育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杨荣育应按约定时间及价格向刘伟支付货款。杨荣育未能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刘伟有权要求杨荣育支付违约金。故法院判决杨荣育向刘伟支付违约金。
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期的定额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合同。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承揽人按照约定的定额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二是承揽人自行完成工作,发包人自行提供工作材料;三是承揽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刘伟与杨荣育承揽合同纠纷案 图1
在本案中,刘伟与杨荣育的承揽合同约定了刘伟向杨荣育提供建筑材料,杨荣育按约定时间及价格向刘伟支付相应的货款。这一约定符合承揽合同的特点,故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承揽合同的约定,杨荣育应按约定时间及价格向刘伟支付货款。杨荣育未能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刘伟有权要求杨荣育支付违约金。故法院判决杨荣育向刘伟支付违约金,是正确的。
承揽合同是具有特定性质的合同,其特点决定了承揽合同的履行方式及解决纠纷的方法。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合同约定,进行公正审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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