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为何没有婚姻的概念?

作者:噬魂师- |

为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明确界定“婚姻”概念?

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并未对“婚姻”这一基本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这一立法现象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从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立法技术、历史传统等多维度出发,探讨为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正式界定“婚姻”概念,以及这种立法选择背后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

“婚姻家庭编”缺少“婚姻”概念的表象分析

1. 法律体系的整体性与协调性

“婚姻家庭编”为何没有婚姻的概念? 图1

“婚姻家庭编”为何没有婚姻的概念? 图1

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编与其他编章(如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等)形成了有机联系。其内在逻辑在于通过具体制度规范婚姻家庭关系,而非单独对“婚姻”这一基础概念作出独立定义。

2. 立法简约原则的体现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遵循简约原则。既然“婚姻”是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基本概念,且相关法律法规早已在其他章节对其作出间接规定(如《民法典》第1049条对结婚年龄的规定),则无需再次重复定义。

3. 借鉴国际立法经验

“婚姻家庭编”为何没有婚姻的概念? 图2

“婚姻家庭编”为何没有婚姻的概念? 图2

从 comparative law 的视角来看,许多国家在民法典中并未单独定义“婚姻”。《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亦未在总则或其他章节对“婚姻”作出专门释义。

“无婚姻概念”立法模式的深层考量

1. 法律行为与自然事实的区分

在民法理论中,“婚姻”既是一种法律行为,也是一种自然事实。作为法律行为,其本质是通过法定程序实现的对人身份关系的确认,而非单纯的自然状态描述。

2. 避免过度细化可能带来的混淆

《民法典》采用的是功能主义立法方法,着重于制度设计的实际效果。若在婚姻家庭编中新增“婚姻”定义条款,可能反而会引入冗余内容,增加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3. 维护法律体系的开放性与兼容性

婚姻的形式和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迁(如非婚同居、虚拟婚姻等新型关系的出现)。若在《民法典》中对“婚姻”作出刚性定义,反而不利于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兴婚姻形态的法律调整。

“无婚姻编”的制度创新与实践价值

1. 提升法律条文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婚姻家庭编未单独定义“婚姻”,这使得相关条款可以直接指向具体法律问题。《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一规定直接以规范目的为导向,避免了过于抽象的理论铺垫。

2. 强化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功能

在具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婚姻”概念的模糊性反而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留白式立法”使得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社会发展水平作出灵活判断,增强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3. 促进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良性互动

新兴的家庭形式不断涌现(如丁克家庭、重组家庭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对“婚姻”作出明确定义的做法,为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家庭关系留下了制度接口,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

“无婚姻编”的理论争议与

1. 相关学术争议

部分学者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定义“婚姻”,可能会影响到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特别是在涉及“同性婚姻”等新兴议题时,如何准确定位“婚姻”的边界成为一个挑战。

2. 未来制度优化的建议

(1)可尝试在《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中对“婚姻”概念作出补充规定;(2)增加有关非典型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3)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法律能够及时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正确理解“无婚姻编”的立法智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单独定义“婚姻”概念的立法选择,体现了中国民事立法从单纯移植借鉴到自主创新发展的跨越。这一模式既符合简约原则的要求,又保证了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灵活性。在实践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这一立法特点的研究和阐释,并通过司法判例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只有这样,《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才能真正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功能。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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