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婚姻家庭法实施细则》解读:保障婚姻家庭和谐与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四川省婚姻家庭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保障婚姻家庭和谐与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7日颁布了《四川省婚姻家庭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旨在对《实施细则》进行解读,以期为全省婚姻家庭工作提供指导。
结婚条件
《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具备结婚能力的男女不得结婚。
条件
《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一方原因导致分居满两年;(三)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确已无法维持;(四)经过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夫妻财产
《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得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子女抚养权归夫妻共同所有。
子女抚养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应当根据子女的年龄、生活惯、父母的抚养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子女由母亲抚养的,父亲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子女由父亲抚养的,母亲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用。
家庭暴力
《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家庭遗产
《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其财产。
其他
《四川省婚姻家庭法实施细则》解读:保障婚姻家庭和谐与稳定 图1
《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 previous版本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四川省婚姻家庭法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和谐与稳定,推动全省婚姻家庭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和家庭成员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本细则,切实保障婚姻家庭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