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案:情断财产纷争,法外情未了结
在我国,离婚是一种个人选择,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依法协商一致,通过离婚协议书的方式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夫妻双方往往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诉讼程序的启动。今天,我们将以一起黄浦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案为例,探讨情断财产纷争,法外情未了结的问题。
黄浦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案:情断财产纷争,法外情未了结 图1
案情简介
黄浦区夫妻甲乙于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多年。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在黄浦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决定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双方因分割比例、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产生争议,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
双方争议焦点
1. 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财产分割的比例。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甲方认为,根据双方在家庭中的贡献和责任,应当享有更高的分割比例;而乙方则认为,自己在经济上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应当享有更高的分割比例。双方就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协商了多次,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 子女抚养权问题
除了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外,子女抚养权问题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应当协商一致。在本案中,双方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存在严重分歧。甲方认为,由于自己在经济上承担更多责任,应当享有子女的抚养权;而乙方则认为,自己在照顾子女方面付出了更多的努力和时间,应当享有子女的抚养权。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协商了多次,但最终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理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财产分割的比例。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双方在家庭中的贡献和责任,避免因分割比例问题导致纠纷。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应当协商一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涉及到孩子的成长和福祉,双方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利益,充分协商,避免因抚养权问题导致纠纷。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未能协商一致,最终导致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这不仅不利于双方解决财产纠纷,而且也会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产生影响。夫妻双方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充分协商,避免因纠纷导致诉讼,最终损害双方的利益。
离婚财产分割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必须面对的问题。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因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和子女抚养权问题产生争议,导致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这不仅不利于双方解决财产纠纷,而且也会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产生影响。夫妻双方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充分协商,避免因纠纷导致诉讼,最终损害双方的利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