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处理办法
婚姻家庭纠纷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为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纠纷处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婚姻家庭纠纷处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平等协商,达成共识,避免强制性和偏颇性。
(二)依法治则。婚姻家庭纠纷处理应当依法进行,尊重事实,遵循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引导原则。婚姻家庭纠纷处理应当注重教育引导,通过法律宣传、心理等,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预防纠纷的发生。
纠纷处理
(一)协商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律师等参与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诉讼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其他处理。当事人可以采用其他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如仲裁、调解、和解等。
纠纷处理程序
(一)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纠纷。
(二)受理。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三)审理。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依据法律作出判决或者调解书。
(四)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或者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婚姻家庭纠纷处理办法 图1
纠纷处理人员
(一)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道德素养和纠纷处理能力。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培训、管理。
(二)律师。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婚姻家庭纠纷处理。
经费保障
(一)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预算。
(二)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经费应当用于支付纠纷处理人员的报酬、调解场所的租赁、调解设备的购置等。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批评、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制裁:
1. 当事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2. 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阻止对方参加诉讼的;
3. 当事人扰乱诉讼秩序的。
效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解释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