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一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夫妻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其他财产。”可见,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夫妻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其他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三)一方婚前所得到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和一方婚前所得到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操作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1. 平等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坚持平等原则,即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各自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公平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即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权益,合理划分财产份额。
3. 协商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坚持协商原则,即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出现争议。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方式
1. 共同生活费用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共同生活费用包括夫妻双方共同支付的家庭生活费用、日常支出等。在分割共同生活费用时,可以按照双方实际支出比例进行划分,也可以根据双方在家庭中的贡献情况进行划分。
深圳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 图1
2. 子女教育费用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子女教育费用包括子女的学费、生活费等。在分割子女教育费用时,可以按照双方实际支出比例进行划分,也可以根据双方在子女教育中的贡献情况进行划分。
3. 住房费用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住房费用包括双方共同居住的住房的租金、购房款等。在分割住房费用时,可以按照双方实际支出比例进行划分,也可以根据双方在住房中的贡献情况进行划分。
4. 其他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除上述财产外,还包括其他财产,如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等。在分割其他财产时,可以按照双方实际支出比例进行划分,也可以根据双方在其他财产中的贡献情况进行划分。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在实践操作中,双方应遵循法律规定,坚持平等、公平、协商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出现争议。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