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的集中管辖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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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纠纷。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促进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集中管辖若干规定如下:

管辖原则

1. 一般管辖原则:婚姻家庭纠纷一般由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婚姻登记地是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关系设立、变更、终止地点。

2. 特殊管辖原则:对于涉及婚姻家庭以外因素的纠纷,如损害赔偿、相邻权纠纷等,由致害地或者侵权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共同管辖原则:对于涉及多个婚姻家庭纠纷的,可以由共同居住地或者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居住地是指夫妻双方或者家庭共同居住的地方。

管辖法院

1. 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是指依法设立的县级、乡镇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婚姻家庭纠纷的权限。

2. 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是指依法设立的县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跨乡镇、跨县(区)的婚姻家庭纠纷。

3. 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是指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跨市、跨省份的婚姻家庭纠纷。

4. :是指依法设立的全国性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全国范围内的婚姻家庭纠纷。

管辖程序

1. 提起诉讼:婚姻家庭纠纷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向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诉状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2. 受理审查: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 审判程序:婚姻家庭纠纷审判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执行程序

1. 执行法院:婚姻家庭纠纷的执行,应当由婚姻登记地或者最初管辖的人民法院执行。

2. 执行措施: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留、italic等执行措施,依法强制执行。

其他事项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婚姻家庭纠纷的集中管辖若干规定 图1

婚姻家庭纠纷的集中管辖若干规定 图1

2. 本规定解释权归。

3.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解释。

4. 本规定如有修改,由重新公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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