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婚姻家庭编
章 总则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婚姻家庭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编旨在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结婚条件、夫妻权利义务、家庭财产、家庭暴力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注:本章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
结婚
第四条 结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男性和女性均年满二十二周岁;
(二)男女双方均无近亲关系;
(三)男女双方自愿。
第五条 结婚程序,应当由男女双方共同进行,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由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结婚登记,应当由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携带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誓约书;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结婚登记手续。……”
夫妻权利义务
第九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家庭和睦。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财产的权利。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履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财产方面的权益,应当平等保护。
家庭财产
第十四条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财产方面的权益,应当平等保护。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财产方面的权益,可以通过协议进行约定。协议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财产方面的协议,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婚姻家庭编 图1
第十九条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
第二十条 家庭暴力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