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子女分割财产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
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方当事人一方的请求,作出判决。”可知,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根据双方协议进行,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婚姻法》第48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因故不能参加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代为管理共同财产,并承担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由管理人的实际支出承担。”可知,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管理人代为管理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子女分割财产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 图1
《婚姻法》第21条、第25条、第29条、第31条、第39条等法律规定,也涉及夫妻离婚子女分割财产的相关内容。如第21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夫妻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其他财产。”第25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中的某项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应当经过书面协议。”第29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方当事人一方的请求,作出判决。”第31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中的某项财产用于一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的,应当经过书面协议。”第39条规定:“父母为子女设立的教育金、保险金、实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