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28条的适用范围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适用范围与规定
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下,适用本条的规定:
(一)公民因死亡而发生的继承;
(二)公民因意外伤害或者意外死亡而发生的继承;
(三)公民因疾病或者疾病死亡而发生的继承;
(四)公民因战争或者因其他意外事件而发生的继承;
(五)公民因其他原因而发生的继承。
前款所列情况,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适用继承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
(一)公民因死亡而发生的继承,按照《继承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二)公民因意外伤害或者意外死亡而发生的继承,按照《继承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三)公民因疾病或者疾病死亡而发生的继承,按照《继承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四)公民因战争或者因其他意外事件而发生的继承,按照《继承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五)公民因其他原因而发生的继承,按照《继承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六)在继承人之间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况下,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七)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继承情况的,按照《继承法》相应的规定办理。
其他说明
本条是对继承法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继承法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本条的规定并非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而是特定情况下的特殊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正确理解和运用本条的规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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