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办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州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支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制定本办法。
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州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死亡,需要依法承担死亡赔偿金的责任,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支付。
第二条 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按照《死亡赔偿金标准》确定。
第三条 赔偿主体和责任
3.1 赔偿主体
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死亡赔偿金责任。赔偿主体包括:
(1)driver:驾驶车辆的驾驶员;
(2)车主:车辆的所有人;
(3)保险公司:承保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
3.2 责任确认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事故原因、责任比例等因素进行认定。
第四条 赔偿程序
4.1 协商赔偿
当事人各方可以协商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协商赔偿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死亡赔偿金,并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调解赔偿
当事人各方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赔偿事宜。调解赔偿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死亡赔偿金,并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州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办法 图1
4.3 诉讼赔偿
当事人各方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并作出判决。
第五条 赔偿支付
5.1 支付方式
死亡赔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赔偿义务人应当将死亡赔偿金支付给赔偿权利人,或者按照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支付。
5.2 支付期限
赔偿义务人应当自判决或者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指定的支付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权利人支付死亡赔偿金。
第六条 异 见
当事人对死亡赔偿金的支付有异议的,可以自判决或者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指定的支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书面设立的異意。
第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已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