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判决书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5月15日 15:30
事故发生地点:城市A区B路与C路交叉口
当事人:
甲方:张三,男,35岁,A区B路居民
乙方:李四,女,32岁,C路居民
证人:王五,12岁,B路行人
事实与理由:
2021年5月15日15:30,在A区B路与C路交叉口,甲方张三驾驶一辆黑色轿车沿B路由东往西行驶,乙方李四驾驶一辆白色轿车沿C路由西往东行驶。双方在交叉口相遇,由于张三未能及时观察到乙方李四的车辆,导致两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受伤,但车辆损坏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就事故责任进行协商。甲方张三与乙方李四就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故向本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
甲方张三要求乙方李四赔偿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20万元,并承担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
理由:
根据现场勘查及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本次事故责任在于甲方张三未能及时观察到乙方李四的车辆,导致两车发生碰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道路使用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车辆,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次事故中,甲方张三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张三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李四则认为,本次事故并非完全由其造成的过错,甲方张三未能及时观察到乙方车辆行驶状态,也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损害,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证明行为人的过错。”乙方李四要求甲方张三提供证据证明本次事故完全是其过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勘查、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次事故责任在于甲方张三未能及时观察到乙方李四的车辆,导致两车发生碰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道路使用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车辆,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次事故中,甲方张三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法院对甲方张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
甲方张三赔偿乙方李四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20万元,并承担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乙方李四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付款义务。
特此判决。
日期:2021年6月1日
法院名称:A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六
交通事故纠纷判决书 图1
书记员:李七
此致
敬礼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