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例:调解成功双方均满意
事故发生:2021年7月15日,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当事人:甲方(受害人):张三,男,35岁,司机,驾驶车辆型号:大众帕萨特。乙方(侵权方):李四,男,40岁,驾驶员,驾驶车辆型号:奥迪A6。
事故经过:
2021年7月15日15时30分左右,张三驾驶大众帕萨特沿路行驶,行驶至路和金源路交叉口时,与从北向南行驶的李四驾驶的奥迪A6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张三身体受伤。
责任认定:
根据现场勘查、现场调查以及调查笔录等证据,认定事故原因如下:
1. 乙方驾驶员李四在行驶过程中,没有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从北向南行驶至交叉口时,与从南向北行驶的张三车辆发生碰撞。
“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例:调解成功双方均满意” 图1
2. 乙方驾驶员李四未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件,乙方驾驶员李四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
在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协商无果,张三将李四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委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公室进行事故认定。经过调查、认定,法院将该事故认定书的告知双方当事人。
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诉前调解。诉前调解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人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或者由法院指定。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一致认为由乙方驾驶员李四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甲方张三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同意按照调解结果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法律分析:
1. 本案中,乙方驾驶员李四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双方当事人协商无果,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委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公室进行事故认定,法院将事故认定书的告知双方当事人。
3. 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诉前调解,经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一致认为由乙方驾驶员李四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甲方张三承担20%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
4. 调解结果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就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成功。调解结果既公平又合理,既体现了法律的精神,也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这起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成功,对提高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效率,促进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