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交通事故的认定书范文

作者:ぼ缺氧乖張 |

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范文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8月15日 15:35

事故发生地点:城市A区B路与C路交叉口

当事人信息:

甲方:

姓名:张三

性别:男

年龄:35岁

驾驶证号:A123456789

:13800138000

车辆型号:奥迪A6

车牌号:京A12345

保险公司:中国保险

乙方:

姓名:李四

性别:女

年龄:28岁

驾驶证号:B987654321

:13900139000

车辆型号:本田雅阁

车牌号:京B54321

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

事故经过:

2021年8月15日15:35,张三驾驶奥迪A6沿城市A区B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B路与C路交叉口时,与从北向南行驶的李四驾驶的本田雅阁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张三未停车查看现场,而是直接驶离现场,逃离事故现场。

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本次事故以下事实:

1. 当事人张三在行驶过程中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从东往西行驶时闯红灯通过交叉口,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2. 当事人李四在行驶过程中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从北向南行驶时行驶在人行道上,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3. 当事人张三在发生事故后,未停车查看现场,而是直接驶离现场,逃离事故现场,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且属于逃逸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次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1. 当事人张三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 当事人李四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处理建议:

1. 建议对当事人张三进行满分教育,并处以2000元罚款,扣12分,并吊销驾驶证;

2. 建议将当事人张三的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用惩戒;

3. 建议对当事人张三进行公开曝光,提醒广大驾驶员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驾驶。

认定单位:

A市 cop 警察局

认定人:王五

:110

认期:2021年8月16日

附件: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证据材料。

逃逸交通事故的认定书范文图1

逃逸交通事故的认定书范文图1

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发生时间:2023 年 2 月 18 日 15:35

事故发生地点:城市 A 区 B 路和 C 路交叉口

当事人信息:

甲方:张三,男, 25 岁, A 区 B 路 123 号居民。

乙方:李四,女, 30 岁, A 区 C 路 456 号居民。

丙方:赵五,男, 45 岁, A 区 B 路 789 号居民。

车辆信息:

甲方车辆:车牌号:京 A12345,车型:大众帕萨特,车重:1.6 吨。

乙方车辆:车牌号:京 B98765,车型:奥迪 A6,车重:1.8 吨。

丙方车辆:车牌号:京 C32198,车型:本田雅阁,车重:1.5 吨。

事故经过:

2023 年 2 月 18 日 15:35,张三驾驶甲方车辆沿 A 区 B 路行驶,行驶至 B 路和 C 路交叉口时,与乙方车辆发生碰撞。碰撞后,张三未能控制甲方车辆,使其驶入逆行方向,与丙方车辆发生第二次碰撞。经现场勘查,张三存在逃逸行为。

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本次事故的责任如下:

1. 张三驾驶甲方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张三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逃逸交通事故的认定书范文 图2

逃逸交通事故的认定书范文 图2

2. 乙方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存在过错。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乙方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3. 丙方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存在过错。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丙方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逃逸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事故中,张三存在逃逸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如下:

1. 张三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丙方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认定。

认定单位:A 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

认定人:王五

认期:2023 年 2 月 20 日

注意事项:

1. 本认定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2. 本认定书自签收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认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当事人对认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认定单位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4. 本认定书只限于本次事故的责任的认定,其他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民法知识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