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终审判决是否可以申诉探析》

作者:Night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机关对发生在桓台县的交通事故进行了认定,现就该事故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事故发生时间:2022年1月15日 15:35

事故发生地点:桓台县G2514高速公路与X003道路交叉口

当事人信息:

甲方:

姓名:张三

性别:男

年龄:35岁

驾驶证号:A123456789

:13800138000

车辆型号:奥迪A6

车牌号:鲁B12345

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

乙方:

姓名:李四

性别:女

年龄:28岁

驾驶证号:B987654321

:13900139000

车辆型号:本田雅阁

车牌号:鲁E65432

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事故经过:

2022年1月15日15:35,张三驾驶奥迪A6沿桓台县G2514高速公路与X003道路交叉口行驶,行驶过程中与从北向南行驶的李四驾驶的本田雅阁发生碰撞。经现场勘查,张三行驶过程中已通过绿灯,李四未能在黄灯亮起时通过交叉口。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受伤,双方车辆各自受损。

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本机关认定事故原因如下:

1. 乙方驾驶员李四在黄灯亮起时未能停车等待,继续通行,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遵守信号灯指示。

2. 甲方驾驶员张三在行驶过程中已遵守信号灯指示,通过绿灯行驶,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本机关认定本次事故责任如下:

《桓台县交通事故认定书》 图1

《桓台县交通事故认定书》 图1

1. 乙方驾驶员李四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需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驾驶员张三对本次事故无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对本次事故进行了认定,现就该事故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乙方驾驶员李四应负担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车辆损失、医疗费用等,并接受本机关的处罚。

甲方驾驶员张三无需承担本次事故的任何责任,本机关对其表示 cleared。

本机关将依法对本次事故进行录入,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本机关将予以答复。

桓台县公安机关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月20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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