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终审判决是否可以申诉探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机关对发生在桓台县的交通事故进行了认定,现就该事故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事故发生时间:2022年1月15日 15:35
事故发生地点:桓台县G2514高速公路与X003道路交叉口
当事人信息:
甲方:
姓名:张三
性别:男
年龄:35岁
驾驶证号:A123456789
:13800138000
车辆型号:奥迪A6
车牌号:鲁B12345
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
乙方:
姓名:李四
性别:女
年龄:28岁
驾驶证号:B987654321
:13900139000
车辆型号:本田雅阁
车牌号:鲁E65432
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事故经过:
2022年1月15日15:35,张三驾驶奥迪A6沿桓台县G2514高速公路与X003道路交叉口行驶,行驶过程中与从北向南行驶的李四驾驶的本田雅阁发生碰撞。经现场勘查,张三行驶过程中已通过绿灯,李四未能在黄灯亮起时通过交叉口。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受伤,双方车辆各自受损。
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本机关认定事故原因如下:
1. 乙方驾驶员李四在黄灯亮起时未能停车等待,继续通行,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遵守信号灯指示。
2. 甲方驾驶员张三在行驶过程中已遵守信号灯指示,通过绿灯行驶,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本机关认定本次事故责任如下:
《桓台县交通事故认定书》 图1
1. 乙方驾驶员李四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需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驾驶员张三对本次事故无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对本次事故进行了认定,现就该事故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乙方驾驶员李四应负担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车辆损失、医疗费用等,并接受本机关的处罚。
甲方驾驶员张三无需承担本次事故的任何责任,本机关对其表示 cleared。
本机关将依法对本次事故进行录入,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本机关将予以答复。
桓台县公安机关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月20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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