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及处理办法
条 为了加强学校交通事故的责任调查与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各级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学生家长及相关单位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明确学校交通事故的责任,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事故责任的调查与处理工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划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事故所致人员伤残及死亡的鉴定与评估。人民政府负责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学校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及处理办法 图1
第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应当定期组织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向学生和家长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家长对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第六条 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维护学生安全。学校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维护自身安全。学校应当对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 学生家长应当配合学校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关注学生的交通安全。
第九条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事故发生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保护,保护现场不受破坏,并尽快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作出事故认定。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尊重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地进行。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由交通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有关单位派员组成。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结果应当自调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作出,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调查结果。当事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调查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事故调查人员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事故调查人员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五条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损失。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家长及相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