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事故认定书

作者:初雪 |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8月15日 15:35

事故发生地点:城市A区B路与C路交叉口

当事人信息:

甲方:

姓名:张三

性别:男

年龄:35岁

驾驶证号:A123456789

:13812345678

车辆型号:奥迪A6

车牌号:京A12345

保险公司:中国保险

乙方:

姓名:李四

性别:女

年龄:28岁

驾驶证号:B987654321

:13987654321

车辆型号:本田雅阁

车牌号:京B54321

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

事故经过:

2021年8月15日15:35,张三驾驶奥迪A6沿城市A区B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B路与C路交叉口时,与从北向南行驶的李四驾驶的本田雅阁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张三未能立即停车,而是选择逃离现场。随后,张三了保险公司,并在事故现场等待警察到场。警察到达现场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进行了现场勘查。经勘查,张三驾驶的奥迪A6前挡风玻璃及右侧面车身存在明显划痕,而李四驾驶的本田雅阁前挡风玻璃及左侧面车身也存在明显划痕。

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调查,本事故中,张三在行驶过程中未能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未能及时停车,且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及现场调查结果,张三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有一条:“道路上的一切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都必须服从交通信号的指挥。”第七十二条:“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第八一条:“道路上的一切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都应当保持安全车距。”第八十二条:“道路上的一切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

本次事故中,张三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建议张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并深刻认识到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自觉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交通事故逃逸事故认定书 图1

交通事故逃逸事故认定书 图1

特此认定。

认定单位:A市局交通警察支队

认定人:王五

认期:2021年8月16日

附件: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证据材料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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