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认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交通事故伤残认定工作,保障伤者、侵权者及社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行人与机动车等四类交通事故。
伤残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伤残认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1
1. 公平原则:在事故认定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认果公平公正。
2. 过错原则:对于交通事故损害,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损害原则:交通事故的损害,应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4. 及时原则:伤残认定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避免因拖延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伤残认定标准
1. 等级划分:根据伤情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伤残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以轻度、中度、重度、极度表示。
2. 等级划分标准:
(1)一级:指造成人体器官功能丧失,或者导致死亡的事故。
(2)二级:指造成人体器官功能大部分丧失,或者导致严重残疾的事故。
(3)三级:指造成人体器官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导致一般残疾的事故。
(4)四级:指造成轻微残疾或者无伤残的事故。
3. 等级确定:由事故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查、现场调查、医疗救治等有关证据,结合当事人的伤情、年龄、职业等因素,按照等级划分标准进行认定。
伤残认定程序
1. 事故报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报警电话录音等。
2. 现场勘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调查事故原因、现场状况、当事人情况等。
3. 调查取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报警电话录音、现场调查笔录等证据。
4. 伤残认定:根据调查取证结果,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后72小时内,认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
5. 事故认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应制作事故认定书,交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书面复议。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7日内作出书面复议决定。
伤残赔偿
1. 赔偿范围: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标准。
3. 赔偿支付: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的,按照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赔偿金额,由侵权人或者第三人在侵权责任范围内予以支付。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伤残认定,确定的赔偿金额按照法律规定支付。
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归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4. 本规定如有修改,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发布修改后规定,并予以公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