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办法
交通事故认定办法旨在规范交通事故的认定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事故当事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宗旨是保障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四条 本办法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 交通事故认定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现场证据。
(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现场勘查、现场调查、调查取证等具体情况,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四)交通事故认果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依法进行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条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根据以下因素进行:
(一)当事人是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
(三)当事人是否存在故意行为,包括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
(四)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七条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的,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
(三)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交通事故责任。
第八条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不超过三十日,自交通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不超过六十日。
第九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公告:
(一)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交通要道、交通标志等公共场所张贴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予以公告。
(二)公告期间,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交通事故认定办法 图1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果提出异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作出最终认定。
第十二条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应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