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有人伤责任认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科学、公正地认定交通事故中责任人的责任,保障交通事故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责任认定书。
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9月18日15时30分,在A市B区上,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及乘客受伤。经现场勘查,小型客车驾驶员张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四及乘客王五均为相关当事人。
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
1. 现场勘查:事故现场位于A市B区上,小型客车与电动自行车分别停在路中央,双方当事人及车辆均不同程度损坏。现场发现,小型客车前挡风玻璃及右侧车门有明显碰撞痕迹,电动自行车前轮及车把有变形,现场无监控录像。
2. 调查取证:我们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小型客车驾驶员张三及乘客王五均表示,小型客车行驶过程中,突然与前方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张三表示自己在驾驶过程中未发现前方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四及乘客王五均表示,自己在行驶过程中正常驾驶,未发现小型客车突然驶出。
“交通事故有人伤责任认定书” 图1
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结果,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如下:
1. 小型客车驾驶员张三在行驶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前方电动自行车,未能采取避让措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履行安全驾驶义务,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四及乘客王五在行驶过程中,未发现小型客车突然驶出,未能采取避让措施,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
3. 鉴于小型客车驾驶员张三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而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四及乘客王五对于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故认定小型客车驾驶员张三为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责任追究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小型客车驾驶员张三未能及时发现前方电动自行车,未采取避让措施的行为,将其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结合案件情况,小型客车驾驶员张三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对此将其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事项
1. 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仅限于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涉及对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就事故财产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责任认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认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责任认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认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异议,可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认定机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A市B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
日期:2021年9月20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