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条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程度、过错的性质、过错的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确定。
第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有争议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争议,应当在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视为当事人放弃诉讼。
第六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第七条 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申请人民法院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未达成协议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程度、过错的性质、过错的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1
第八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争议,在诉讼期间或者诉讼外,均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过错的性质、过错的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调查、现场勘查、交通图像分析、现场目击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行。
第十二条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关作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关申请复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作出认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此期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有权要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公开、公正、透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关应当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八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审理。
第十九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决,应当自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当事人对判决书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件,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