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10月10日 15:35
事故发生地点:G107国道与S240国道交叉口
当事人信息:
甲方:张三,男,35岁,A1驾驶证,:13800138000,车辆型号:奥迪A6,车牌号:京A12345
乙方:李四,女,28岁,B2驾驶证,:13900139000,车辆型号:本田雅阁,车牌号:鲁D56789
事故经过:
2021年10月10日15:35,张三驾驶奥迪A6沿G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G107国道与S240国道交叉口时,与从南向北行驶的李四驾驶的本田雅阁发生碰撞。经现场勘查,张三行驶过程中已通过绿灯,李四未能在黄灯亮起时通过交叉口。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受伤,双方车辆各自受损。
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事故原因如下:
1. 乙方驾驶员李四在黄灯亮起时未能停车等待,继续通行,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遵守信号灯指示。
2. 甲方驾驶员张三在行驶过程中已遵守信号灯指示,通过绿灯行驶,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书》 图1
1. 乙方驾驶员李四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需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驾驶员张三对本次事故无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在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下通行,遇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应当加速通过。”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交通信号灯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本认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认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对认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交通管理部门
2021年10月12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