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果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认定书的出具以及相关事宜,均应依法进行。为规范交通事故认定及复核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果通知如下: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9月18日15时30分
事故发生地点:城市A区B路与C路交叉口
当事人信息:
1. 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张三,男,身份证号:110102199002020XXX,:13812345678,驾驶证号:A123456789。
2. 受保险车辆驾驶员:李四,男,身份证号:110102198512050XXX,:13987654321,驾驶证号:B987654321。
3. 受害人家属:王五,男,身份证号:110102197512010XXX,:13701234567。
事故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果通知 图1
2021年9月18日15时30分,张三驾驶一辆白色轿车沿城市A区B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B路与C路交叉口时,与从北向南行驶的李四驾驶一辆黑色SUV相遇。双方在行驶过程中,因张三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与李四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王五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现场勘查、现场调查、调查取证及当事人陈述等有关情况,认定事故原因如下:
1. 张三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道路上的一切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通过路口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李四在行驶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前方发生的交通事故,未能采取避让措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道路上的一切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当保持安全距离,并注意观察前方路况。”李四的行为未能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复核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复核,应当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作出。经复核,本案件中张三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四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其他事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 当事人提出的复核申请应当包括以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等。
3. 当事人应当提供与交通事故相关的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现场示意图等证据材料。
4. 当事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5. 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及证据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核并通知当事人。
特别提示:
1. 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驾驶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2.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复核申请,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
3.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合法。如有虚假陈述,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当事人应当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复核工作,如有故意提供虚据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敬请广大当事人及社会各界人士予以关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