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Ⅱ)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9月18日 15:35
事故发生地点:城市A区B路与C路交叉口
当事人信息:
甲方:
姓名:张三
性别:男
年龄:35岁
驾驶证号:A123456789
:13800138000
车辆型号:奥迪A6
车牌号:京A12345
保险公司:中国保险
乙方:
姓名:李四
性别:女
年龄:28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Ⅱ) 图1
驾驶证号:B987654321
:13900139000
车辆型号:本田雅阁
车牌号:京B54321
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
事故经过:
2021年9月18日15:35,张三驾驶奥迪A6沿城市A区B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B路与C路交叉口时,与从北向南行驶的李四驾驶的本田雅阁发生碰撞。经现场勘查,张三行驶过程中已通过绿灯,李四未能在黄灯亮起时通过交叉口。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受伤,双方车辆各自受损。
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下:
1. 乙方驾驶员李四在黄灯亮起时未能停车等待,继续通行,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遵守信号灯指示。依据法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 甲方驾驶员张三在行驶过程中已遵守信号灯指示,通过绿灯行驶,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车辆或者行人应当在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下通行。本次事故中,乙方驾驶员李四在黄灯亮起时未能停车等待,继续通行,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 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这样做:
(1)乙方驾驶员李四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驾驶员张三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可视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3)双方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特此认定。
认定单位:A市局交通警察支队
认定人:王五
:110
认期:2021年9月20日
注意事项:
1. 本认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2. 本认定书自签收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认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本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认定单位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附: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证据材料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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