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Ⅱ)

作者:か染〆玖づ |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9月18日 15:35

事故发生地点:城市A区B路与C路交叉口

当事人信息:

甲方:

姓名:张三

性别:男

年龄:35岁

驾驶证号:A123456789

:13800138000

车辆型号:奥迪A6

车牌号:京A12345

保险公司:中国保险

乙方:

姓名:李四

性别:女

年龄:28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Ⅱ) 图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Ⅱ) 图1

驾驶证号:B987654321

:13900139000

车辆型号:本田雅阁

车牌号:京B54321

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

事故经过:

2021年9月18日15:35,张三驾驶奥迪A6沿城市A区B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B路与C路交叉口时,与从北向南行驶的李四驾驶的本田雅阁发生碰撞。经现场勘查,张三行驶过程中已通过绿灯,李四未能在黄灯亮起时通过交叉口。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受伤,双方车辆各自受损。

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下:

1. 乙方驾驶员李四在黄灯亮起时未能停车等待,继续通行,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遵守信号灯指示。依据法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 甲方驾驶员张三在行驶过程中已遵守信号灯指示,通过绿灯行驶,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车辆或者行人应当在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下通行。本次事故中,乙方驾驶员李四在黄灯亮起时未能停车等待,继续通行,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 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这样做:

(1)乙方驾驶员李四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驾驶员张三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可视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3)双方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特此认定。

认定单位:A市局交通警察支队

认定人:王五

:110

认期:2021年9月20日

注意事项:

1. 本认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2. 本认定书自签收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认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本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认定单位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附: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证据材料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民法知识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