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其实施细节
第四十二条 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收到诉讼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并依法对诉状进行审查。符合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条文解释
本条是关于起诉的规定。起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行为。起诉是民事诉讼的起始环节,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本条对起诉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其实施细节 图1
人民法院应当收到诉讼当事人提起的诉讼
1. 人民法院应当收到书面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起诉讼。口头诉讼是一种非常规的诉讼方式,只有在特殊的、确实无法书面形式起诉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口头起诉。
2. 人民法院应当收到诉讼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包括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人、诉讼理由和证据等。人民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符合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 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人、诉讼理由和证据等均符合法律规定。
2. 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等民事权益纠纷。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如果超出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是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诉讼,人民法院才能够受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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