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庭下调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实践

作者:旅人念旧i |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民事纠纷呈现出日益的态势。传统的诉讼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创新纠纷解决机制,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民事诉讼庭下调节,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ADR) 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旨在分析民事诉讼庭下调节的实践情况,探讨其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和推动作用。

民事诉讼庭下调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实践 图1

民事诉讼庭下调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实践 图1

民事诉讼庭下调节的实践情况

(一) 调解的基本情况

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协商、互利的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不具有法律监督权,不具有决定权,只起沟通、协调的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庭下调节的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至2019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共组织调解案件 152 万件,成功调解 134 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了 90.7% 。调解工作的开展,不仅有效地减少了诉讼资源的使用,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 调解的类型

调解的类型可以分为诉讼前调解和诉讼中调解。

1. 诉讼前调解

诉讼前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提起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诉讼前调解的优点在于,可以避免诉讼的提起,节省诉讼资源,缩短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成本。

2. 诉讼中调解

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诉讼中调解的优点在于,可以避免诉讼的继续进行,减少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 调解的程序

调解的基本程序包括调解申请、调解准备、调解实施和调解审查等。

1. 调解申请

调解申请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进行调解的要求。调解申请应当载明当事人、案由、争议焦点等内容。人民法院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接受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

2. 调解准备

调解准备是指调解前,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进行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调解准备的内容包括了解案情、明确争议焦点、收集证据等。调解员在调解准备过程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记录,制作调解记录。

3. 调解实施

调解实施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不具有法律监督权,不具有决定权,只起沟通、协调的作用。

4. 调解审查

调解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的过程。调解协议的内容包括当事人、案由、争议焦点、解决方案、履行期限等内容。人民法院收到调解协议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协议书;不符合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重新协商。

民事诉讼庭下调节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和推动作用

(一) 创新作用

1. 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民事诉讼庭下调节,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避免诉讼的提起,节省诉讼资源,缩短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成本。调解的效率高,可以有效地提高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效率。

2.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明确争议焦点,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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