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探讨驳回申诉情形及其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在民事诉讼中,判决是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但有时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会对法院的判决提出申诉。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申诉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民事诉讼法中驳回申诉的情形
1.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不得申请撤销,但依法可提起副本请求。
2.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撤销,人民法院依法不受理。
3.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但该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或者已经执行完毕,当事人又提起相同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但该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当事人又提起相同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5.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当事人又提起相同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但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人民法院基于错误的法律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作出,当事人提出纠正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依法作出纠正并依法重新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此提起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法中驳回申诉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探讨驳回申诉情形及其法律规定》 图1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不得申请撤销,但依法可提起副本请求。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撤销,人民法院依法不受理。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但该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或者已经执行完毕,当事人又提起相同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但该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当事人又提起相同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当事人又提起相同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但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人民法院基于错误的法律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作出,当事人提出纠正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依法作出纠正并依法重新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此提起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了解,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在一定情况下,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不得申请撤销,但依法可提起副本请求。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但该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或者已经执行完毕,当事人又提起相同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但该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当事人又提起相同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但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人民法院基于错误的法律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作出,当事人提出纠正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依法作出纠正并依法重新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此提起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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