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侵权行为管辖规定的通知

作者:ゝ◆◇ |

各位法律工作者:

为了正确处理民事诉讼中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侵权行为管辖规定通知如下:

关于民事诉讼侵权行为管辖规定的通知 图1

关于民事诉讼侵权行为管辖规定的通知 图1

管辖原则

1. 一般管辖原则: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 特殊管辖原则: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当事人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当事人选择的人民法院管辖。

3. 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指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人住所地的地域关系确定管辖法院。一般而言,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人住所地与诉讼请求人的住所地不一致的,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法院的确定

1. 确定管辖法院的基本步骤: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人住所地;比较侵权行为发生地与侵权人住所地之间的地域关系,判断是否符合地域管辖原则;根据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确定管辖法院。

2. 特殊情况下管辖法院的确定:当涉及合同纠纷时,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选择或者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地域管辖的具体规定

1. 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当事人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法院的,提起诉讼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地域管辖规定:当侵权行为地为外国,而侵权人住所地为中国境内时,由于涉及跨地域因素,应当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的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其他相关事项

1. 管辖法院的指定和通知: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提起诉讼前指定管辖法院,并在诉讼文书中载明。如当事人未指定管辖法院或者未在诉讼文书和行动中载明,导致管辖法院不明,可能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

2. 管辖权的转移:在诉讼过程中,如当事人发生变化,导致原管辖法院不再符合管辖原则,可以根据新的当事人选择或者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请全体法律工作者予以重视,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在处理民事诉讼侵权行为管辖问题时,确保做到准确、合规、合法。

特此通知。

敬请遵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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