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诉讼期间及诉讼程序的特定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诉讼期间及诉讼程序的特定规定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制度及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于诉讼期间及诉讼程序的特定规定,对于保证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诉讼期间及诉讼程序的特定规定进行分析。
诉讼期间
1. 诉讼期间的概念及特点
诉讼期间,是指从民事诉讼开始,至民事诉讼结束的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期间自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诉讼期间具有以下特点:(1)诉讼期间是固定的,即自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计算;(2)诉讼期间是连续的,即自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得申请回避、提起反诉、放弃诉讼等;(3)诉讼期间是有限的,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超过期限将导致诉讼程序的终结。
2. 诉讼期间的变更
在诉讼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变更诉讼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在诉讼期间,当事人提出变更诉讼期间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程序
1. 诉讼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诉讼程序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诉讼程序包括诉讼请求、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审判程序等。
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诉讼程序是固定的,即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2)诉讼程序是公开的,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当公开进行;(3)诉讼程序是公平的,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因程序问题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2. 诉讼程序的变更
在诉讼程序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变更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提出变更诉讼程序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诉讼期间及诉讼程序的特定规定,对于保证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提出变更诉讼期间和诉讼程序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确保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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