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五种方式全面解析》

作者:恰好心动 |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的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是: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署管辖、合同管辖、共同管辖。这五种管辖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本文旨在全面解析这五种管辖方式,以期为法律工作者及广大读者提供准确、清晰的理论指导。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状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地域管辖分为两种: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诉状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这种方式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地域管辖依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特定的连接因素确定管辖法院。这种方式适用于特殊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管辖五种方式全面解析》 图1

《民事诉讼管辖五种方式全面解析》 图1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根据诉状上提起的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级别管辖分为三种:一般级别管辖、特殊级别管辖和专署级别管辖。

1.一般级别管辖:一般级别管辖是指根据诉状上提起的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级别管辖依照本法第18条的规定。”

2.特殊级别管辖:特殊级别管辖是指根据特定的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特殊级别管辖依照本法第19条的规定。”

3.专署级别管辖:专署级别管辖是指根据特定的诉讼标的性质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专署级别管辖依照本法第20条的规定。”

专署管辖

专署管辖是指根据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管辖法院。专署管辖分为两种:合同管辖和共同管辖。

1.合同管辖:合同管辖是指根据合同的履行地或者履行方式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管辖依照本法第34条的规定。”

2.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由共同的管辖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共同管辖依照本法第36条的规定。”

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由共同的管辖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提起的诉讼,由最初收到诉讼文的法院管辖。”

全面解析这五种管辖方式,有助于法律工作者准确、清晰地掌握民事诉讼管辖原则,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指导。这五种管辖方式的全面解析也有助于广大读者深入了解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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