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事诉讼收费标准调整,具体收费政策来袭》
南宁市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收费标准的公告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和法律制度建设的需要,保障当事人合法、合理、及时地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诉讼秩序,提高民事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决定对南宁市市民事诉讼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调整时间和范围
本次调整的时间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起,调整范围包括南宁市范围内的民事诉讼案件。
收费标准和方式
1. 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即:
(1)涉及公民、法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诉讼请求额的1%收取诉讼费;
《南宁市民事诉讼收费标准调整,具体收费政策来袭》 图1
(2)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诉讼请求额的2%收取诉讼费。
2. 收费方式改为预收方式,即当事人应在起诉或答辩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
其他注意事项
1.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确定的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收费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上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 已经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如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减少诉讼费用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南宁市人民法院解释。
南宁市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1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