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管辖规定
民事诉讼案件管辖规定,旨在规范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原则、范围和程序,确保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管辖原则
1.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县、自治县基层人民法院。except as provided by law.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管辖审民事案件。
2. 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因不动产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动产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程序中的民事诉讼,由破产程序启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当事人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约定的的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范围
民事诉讼案件管辖规定 图1
1. 一般民事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内的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民事案件。在法律规定的特殊地域范围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案件,由特殊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程序
1. 当事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对提起诉讼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管辖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 objection。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应当依法审查。
3. 人民法院应当以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所ion的地域为管辖地。当事人未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事项
1.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性质、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指定。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